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可申请建设人才房和保障房
发布日期: 2017-12-20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12月18日发布《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对涉及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划管理、用地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进一步做出细化规定。如在拓宽保障房渠道方面,明确除未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可申请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但尚未批准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也可以申请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这部规范性文件是在深圳实施“强区放权”改革后,各区承接了大部分城市更新业务的审批的背景下出台的。为保障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收集了城市更新各方在具体实施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汇总研究后出台该文件。

  文件中要求,“强区放权”后,各区在审查过程中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核心内容、可行性及近期实施条件应当充分研究。同时,对于经审批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及时报深圳市规土委备案,确保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统一、有序推进。

  为加大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供给,考虑到市场的现实需求,《意见》明确,除未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可申请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对于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但尚未批准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也可以申请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另外,文件中对混合用地中各类用地容积率管理以及单一用地性质的二类居住用地允许配套建设商业类型等进行了解释;从使用便利角度细化了公共配套设施的布局要求——公共配套设施宜相对集中布局在建筑物首层,设计应当保证空间实用、合理;此外,对于邻近城市重大危险设施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征求安全主管部门意见,落实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文件中对不同类型用地使用年限、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原划拨用地或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如何处理等进行明确。其中,原划拨用地或者非商品性质房地产不再办理划拨转协议出让、非商品性质转商品性质的手续,大大简化了办事流程,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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