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面向单位配租人才住房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8-1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优化深圳市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创新创业环境,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区人才住房(以下简称“人才住房”)是指由新区筹集、建设的,面向单位人才进行配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人才住房面向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进行配租。

  第三条 新区城市建设局是新区的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统筹人才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新区成立人才安居和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研究审定人才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人才安居工作。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人才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本行业内住房需求调查、单位资格审核等工作。

  新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区人才住房配租工作中出现的投诉线索进行监督。

  第四条 人才住房的分配及后续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工商注册地或者税务登记地应当在新区。申请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应当在新区。

  单位在申请人才住房配租前三年内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符合人才住房配租申请条件。

  第六条 人才住房的配租实行单位申请原则,由单位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配租人才住房后分配给本单位人才居住。本单位人才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或者在单位全职工作并且与单位或者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其他服务协议;

  (二)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属于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及以上的;

  (三)单位人才及其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者住宅建设用地,未正在租住本市其他任何形式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单位人才的共同申请人可由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构成;

  (四)单位人才及其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过《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购房优惠政策;

  服务年限较长、贡献突出或者新区紧缺的特殊人才,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可以不受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 人才住房需求申报实施常态化受理,单位可以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报送住房需求,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每月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布上月已提交的住房需求情况。在开展每批次房源集中配租前,未报送住房需求的单位,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原则上不受理该单位该批次的人才住房配租申请。

  第八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分批次发布人才住房配租通告。通告应当载明房源的基本信息,包括房源位置、房源数量、户型面积、预计交付时间、租金定价、配租期限以及申请期限等必要的内容。

  第九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单位人才住房配租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单位可以在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人才住房配租通告所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人才住房配租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鹏新区人才住房配租申请表(单位)》及《单位初审合格的人才信息汇总表》;

  (二)与单位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协议,签订其他服务协议的,应当提供工作证明;

  (三)单位人才的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单位人才及其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已婚人员应当提供结婚证,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五)单位签署的本单位人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诚信申报声明;

  (六)单位为企业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上年度纳税记录或者相关免税证明,并书面承诺自申请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地或者税务登记地不迁离新区。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相关统一社会信用证明;

  (七)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对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按批次将审核通过的单位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15日。公示期间,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予以核查,并于10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异议人。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纳入本批次新区人才住房配租范围;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人才规模、纳税额、行业荣誉,综合评定本批次单位排名顺序,具体排名规则按照本办法附件执行。

  第三章 单位配租规则

  第十二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单位配租需求和房源供给情况制定配租方案。每批次房源的配租方案将结合本批次通过审核的单位人才住房配租申请数量及房源供给量制定。

  每批次房源供给大于审核通过后的单位人才住房配租申请数量的,按照本办法附件确定单位排名顺序,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顺位进行选房。

  每批次房源供给小于审核通过后的单位人才住房配租申请数量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单位审核通过后的人才住房配租申请数量比例确定供应给各相关单位的人才住房比例,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比例进行配租。未能分配到房源的单位纳入下一批次人才住房配租名单,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参与配租。

  第十三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配租结果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15日。公示期间,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予以核查,并于10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异议人。

  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根据异议情况重新配租。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布单位最终配租结果。

  第十四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人才住房项目的交验进度,分批次组织选房。单位应当在指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附件确定的单位排名顺序依次选定人才住房。

  单位应当在选定人才住房的当日签订选房确认书,单位逾期签订选房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人才住房配租。

  单位签订选房确认书后,不得变更所选定房源。

  单位两次放弃选房的,自第二次放弃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得提交配租申请。

  第四章 单位人才分配原则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后,面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单位人才进行分配,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分配人员信息、分配规则等。

  第十六条 单位可以根据单位人才的学历、职称、个税缴纳、工作年限、单位贡献等条件进行分配,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面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进行分配。

  单位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房源,面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人才进行配租:

  (一)新就业职工;

  (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经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户人员;

  (四)经市政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

  (五)特殊群体。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将分配方案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单位应当自签订选房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分配方案书面报告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深圳市住房保障信息平台。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分配原则对单位报送的分配方案进行合理性审查。审查结果不合格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报送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分配方案审查通过后15日内与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租金价格、租赁期限、押金和租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共住房租金定价管理服务平台提供的测算数据确定租金价格,定价结果报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首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续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与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且只能续租一次,续租期间单位仍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缴交租金。

  第二十一条 人才住房实行适度保障原则,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单位人才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数量确定:

  (一)1人,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左右;

  (二)2人,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

  (三)3人,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左右;

  (四)4人及以上,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左右。

  人均住房保障基准建筑面积按照不低于15平方米配置,自愿选择较低层级人才住房的人员,不可再申请较高层级条件人才住房。

  为提高房源使用效率,住房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应当保证每间卧室有一人居住。服务年限较长、贡献突出或者新区紧缺的特殊人才,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可以不受配租房源面积限制,但超出标准部分应当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第二十二条 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后,单位内部人才不得擅自调换人才住房。但是经单位同意且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调换住房,并于7日内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相关变更信息。居住人员因家庭人口数减少,导致实际住房面积超出标准住房建筑面积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进度不及预期,导致单位选定的人才住房无法及时入住的,在有其他可用人才住房的情况下,经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单位人才可以临时居住或者调换成其他符合配租条件的人才住房。自单位人才临时居住或者调换之日起,开始计算租赁期限,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人才在使用人才住房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取消其人才住房资格,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重新分配该人才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人才住房居住;

  (二)出租、转租、出借、抵押、赠与、转让人才住房;

  (三)将人才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

  (四)改变人才住房使用功能;

  (五)利用人才住房从事非法活动;

  (六)擅自调换、分割、搭建、改建、扩建人才住房;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人才住房严重毁损;

  (八)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在租赁人才住房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一)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员工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分配人才住房;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分配方案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报送相关信息;

  (四)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未及时查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

  (六)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单位应当每月检查本单位人才住房使用情况,并于次月五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新区住房保障部门。

  单位人才发现本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人才住房:

  (一)单位解散或者迁离新区的;

  (二)单位因违法情形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反诚信申报申明或者违背书面承诺的;

  (四)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经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整改,仍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并应当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解除租赁合同后,单位应当在30日内退出人才住房。逾期不搬出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搬出,并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单位合并、分立的,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单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不定期的方式检查人才住房使用情况,单位和单位人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新区重点引进的单位人才,由申请单位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人才住房申请,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征求新区组织人事部门和产业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新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可直接向单位配租人才住房。

  第三十条 符合新区“鹏程计划”条件的人才配租面积可以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或者虽未登记但有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人员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条件具体以市级相关政策界定为准。

  本办法所称特殊群体是指: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优待、优抚对象、复退军人;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经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孤儿;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人员;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获得者、广东省道德模范、深圳市文明市民;因公殉职的基层干部家属;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群体。

  第三十二条 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人才住房分配规则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本办法施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市相关主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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