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日前出台,2011年出台的《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根据新规,深圳继续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简称创新人才奖),奖励深圳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奖励标准根据获奖人员上年度对深圳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贡献确定,最高档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资金规模将根据奖励申报情况及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新规规定,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经营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可申报创新人才奖:属于深圳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在企业属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尚有年度自主申报名额的,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高端专业人才和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报的特殊高端专业人才。
为兼顾申报单位与个人贡献,增设企业年度自主申报名额,按照企业在深圳缴纳各项税费收入情况分档确定。全市自主申报名额分配方案根据年度奖金总规模和申报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