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理念,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营造高品质的创新创造创业环境,提升“上管老、下管小”服务品牌,完善具有黄埔特色的人才生态链,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17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政府产业用房、用地管理规定》(穗开更新〔2020〕11号),结合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以下简称“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及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统筹分配,面向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及其他人才供应的租赁性住房。 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和骨干人才;其他人才是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能等级及以上的人才。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住房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导、规划计划、资金预算以及人才住房的管理工作。 实施机构负责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国资、统计、知识产权、城市更新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筹集与建设 第四条 人才住房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也可以通过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人才住房。 第五条 筹集方式 (一)盘活国有存量住房。将现有空置并符合使用条件的存量政府公有住房、国有企业物业等房源转作人才住房使用。 (二)划转剩余的拆迁安置房。将满足征地拆迁、城市更新项目安置需要后剩余的安置房源转作人才住房使用。 (三)改造市场房源。将收购、租赁符合条件的市场房源转作人才住房使用。 (四)认定市场房源。结合人才住房筹集情况,可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市场房源认定为人才住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