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7月16日之前提出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拟优化海外高层人才评审年龄,明确“适当放宽年龄”的具体标准;拟完善人才分类评审制度,建立起既体现人才差异化又体现统一性的评审指标体系;拟建立退出和惩罚机制,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回奖励、称号等。截至2017年底,已经认定“孔雀人才”3064人。
优化高层人才评审年龄
原有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规定了人才的最高年龄限制,A类为60周岁,B类为55周岁,C类为40周岁,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特别突出成就”和“适当放宽”的具体标准。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实施以来,部分人才,尤其是具有丰富海外工作经历选择回国创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可能存在符合认定标准但是超过年龄规定的情形。
此次修订优化海外高层人才评审年龄,保证依法行政,拟在修订时明确适当放宽年龄的具体标准:申请A类人才评审的申请人年龄调整为不超过65周岁,B类人才年龄调整为不超过60周岁,C类人才年龄调整为不超过45周岁。
建立退出和惩罚机制
《评审办法》对人才退出、惩罚机制没有明确,随着深圳市以及各区人才优惠待遇力度不断加大,人才工作业务中存在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套取待遇的潜在风险。拟对申请人过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存在道德瑕疵和过失未申报说明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由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满一定时限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要求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实行包括但不限于追回奖励、称号等惩罚措施。
此外,为规避申请人无序频繁参评,此次修订拟规定已经获得认定或评审通过的人才不得申报,每一位申报人最多可申报两次评审,且第二次申报评审时必须有符合评审要求的新业绩或其他相关材料。